【关键词】
刑事辩护,敲诈勒索罪,肖亮斌刑辩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敲诈勒索犯罪申诉,我们的当事人李某某被赣州中院生效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
【主要申诉理由】
一、生效判决认定申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谢水勇实施的所谓第一起敲诈勒索行为,证据不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生效判决认定申诉人李某某对第一起所谓的敲诈勒索行为得来的8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二)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申诉人李某某在此次所谓的敲诈勒索行为中对被害人谢水勇实施过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
二、生效判决认定申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谢水勇实施的所谓第二起敲诈勒索行为,同样证据不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认定此起所谓的敲诈勒索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么就必须认定李某某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二)现有证据同样不能认定申诉人李某某在所谓的第二起敲诈勒索行为中对被害人谢水勇实施过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
三、生效判决认定申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谢水勇实施的所谓第三起敲诈勒索行为,同样证据不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生效判决对于赖训芳建房地址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
(二)生效判决认定申诉人李某某对该起所谓的敲诈勒索行为得来的5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三)现有证据同样不能认定申诉人李某某在该起所谓的敲诈勒索行为中对被害人谢水勇实施过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
【主要承办人】
肖亮斌主任、杨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