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作了重要修改。即:
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而修改前的规定为: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比之下,我们不难发现,刑修九显然加大了对行贿人员的处罚力度,这种修改与当前政府加大反腐打击力度的形势是有直接关联的。具体体现在两点:
第一,在原来刑罚的基础上增加了”罚金刑“这个附加刑种。但从司法实务的角度看,增加罚金刑对律师辩护而言反而是有操作空间的,可考虑建议当事人尽量履行罚金刑,以换取自由刑的从轻处罚。
第二,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并不当然能免除处罚,而是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免除处罚。
文:肖亮斌律师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